《阿坝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9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阿府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我州印发实施《阿坝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阿府办发〔2019〕22号),该方案有效期将于2024年12月满,为确保政策平稳接续、有效运行,按照国、省有关规定,结合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综合考虑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负担能力,统筹考虑提升参保居民的门诊和住院待遇总体保障水平,出台《实施办法》。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金筹集管理、保障范围和待遇等七个方面。主要优化政策为:
一是提高保障水平。本次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高值及单行支付药品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线、支付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州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报销比例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按不低于60%报销;4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的按不低于65%报销;8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不低于70%报销;1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75%报销。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以公开招标中标结果为准。
二是明确倾斜支付政策。明确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再提高5%的倾斜政策,切实兜牢因病致贫返贫防线。
三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明确大病保险承办管理和结算管理具体要求,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大病保险稳健运行。
三、出台意义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补充性制度安排。本次《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在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负担,兜牢因病致贫返贫底线的补充保障作用,有效促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协同发展,进一步健全我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阿坝州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9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阿府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我州印发实施《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阿府办发〔2019〕24号),该办法有效期将于2024年12月满,为确保政策有序衔接,按照国、省有关规定,结合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统筹考虑提升门诊和住院待遇总体保障水平,出台《实施办法》。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在原政策基础上,对保障范围、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扩大保障范围。将参保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国谈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门诊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起付线、报销比例。
(二)提高报销比例。分段提高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第一、二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第三段报销比例提高5%,具体为: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按70%报销;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按85%报销。
(三)提高年度支付限额。将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出台意义
职工大病保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本次《实施办法》旨在强化补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优化完善大病补充保险政策,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更好保障病有所医和全民健康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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