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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称号;(四)颁发奖金。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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