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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11100000/2024-00081
  • 文       号:阿府办发〔2024〕18号
  • 发布机构:阿坝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09-30
  • 成文日期: 2024-09-30
  •  有 效 性:有效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30日         

阿坝州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阿坝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项目决策制度和压力导机制,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指州级部门使用州本级财政性资金及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行业部门提出项目清单、开展前期论证研究、实行集体决策、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等流程开展前期决策。

第五条  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储备管理制度。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投资项目前期计划的重要基础。

第六条  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需求,提前研究谋划未来3—5年需建设实施的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可研深度开展前期研究,分析形成科学建设方案后,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选址及土地预审初步意见。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计划投资、资金来源、项目业主单位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方案成熟后,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州发展改革委列入阿坝州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建立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联席审查机制,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对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对项目规模标准、投资估算严格把关,保障项目投资估算准确性和实施可行性。

州发展改革委重点负责审查项目纳入各级规划、符合政策投向要求;州财政局重点负责审查筹资方案的财务可行性、成本分担及债务论证等;州自然资源局重点负责审查项目用地选址、土地征收成本及用地指标等;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林草局等行业部门重点负责审查项目符合行业规范、建设内容和规模等,防止建设内容缺项漏项、规模虚高攀高,杜绝通过人为压低所需投资额或隐瞒实际工作量等手段来取得项目立项决策问题发生。

对总投资2亿元以上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州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评估。

第九条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衔接国家和省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审核控制标准,作为项目前期研究、审查论证、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为投资估算控制标准制定更新和项目审核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对明显高于投资估算控制标准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报审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承诺,对方案投资估算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防止项目立项决策后再随意追加投资。

第十条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州本级投资项目,提请州政府专题会议审定;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州本级投资项目,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估算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州本级投资项目,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经州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州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州政府下达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作为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除政策调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投资不得超过决策审定的投资估算。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按原决策程序报请取消实施。

第十三条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负责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州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立即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委、州政府。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  项目业主单位应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要件办理情况等基本信息。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信息共享机制,对执行情况采取绩效管理。

十五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