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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坝州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19-03-22 15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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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全州民营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激励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树立先进典型,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阿坝州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评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阿坝州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由分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为成员,下设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民营办”)。

第四条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评选范围为:

(一)在阿坝州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和州属“飞地”园区中的民营企业,包括企业中民营资本绝对或者相对控股的企业。

(二)在州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和州属“飞地”园区民营企业的实际控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优秀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以诚信为本,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缴费,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保政策、

质量管理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地或同行业的认可度较高,影响力较大。

(三)企业创新能力强,在管理、科技、体制等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带动、辐射作用。主动建立股权清晰、治理规范、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经营管理行为规范,有较为完善的生产、安全、环保、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重视和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关系和谐。

(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贫困人口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成效较为突出,有很好的社会声誉。

第六条优秀民营企业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品行和公众形象;坚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坚持以人为本,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有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和先进的管理理念,注重品牌建设,经营业绩突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行业前列。

(三)勇于改革创新,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业绩突出。

(四)组织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任职期间未发生过欠薪、劳资冲突等事件。

(五)在企业中控股3年以上的实际控股人或者在企业连续担任3年以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存在纳税和缴费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环境问题被问责,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六)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根据行业发展、产业分布、区域划分等因素,分别确定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名额。

第九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成阿德阿园区管委会、卧龙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选细则,并按程序提出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候选名单,经公示后报州民营办。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可以向企业注册地对应的管理部门自荐。

第十条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称号。

第十一条州民营办对候选名单进行初审,再向评选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入选名单。经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正式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正式入选名单在新闻媒体、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将最终确认名单报请州委州人民政府审定并表彰。

第十三条参选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应当如实填报和提供有关材料,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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