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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05 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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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爱残疾儿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8〕40号)文件精神,结合阿坝州实际,4月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下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19〕1号)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体目标、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标准、救助流程、保障措施、工作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具有阿坝州户籍且符合条件的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申请康复训练和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放宽至14岁。

  三、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家庭经济困难,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儿童;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对救助对象经济条件限制。

  四、救助标准。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不超过3万元/人.年。开展康复训练的,不超过2万元/人.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不含手术费)、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重复救助。在阿坝州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训练期间食宿费全免;在各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中心)康复训练期间食宿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救助流程。残疾儿童监护人(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直接书面或通过“开放量服”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方式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各县(市)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每人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经费由县(市)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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