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就医负担,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提升基金使用效率,我州出台了《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8年,我州完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切实提升,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工大病医保基金结余过大;二是州医保局组建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职责的履职主体发生变化;三是医保费征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保险费征收主体发生变化;四是基层调研,不同群体建议调整要求完善职工医保政策,特别是近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基层调研中部分企业职工反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基于以上多种原因,原职工大病保险政策已经不适应当前医保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办法》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3.《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阿委发〔2019〕3号)
三、《办法》主要框架和内容
《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共6章、20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对合规费用、报销限额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提高职工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提升职工大病保障力度,将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扩大合规医疗范围。
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完善我州医疗保障合规费用政策,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乙类药品的个人首付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纳入合规费用范围。
(三)调整政策解释部门。
根据机构职能职责调整,将《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释部门调整为州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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