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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9 16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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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府办函〔2020〕8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于2018年10月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实行公务员管理,单列消防员编制。作为国家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实行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标准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审定框架方案和队旗、队徽、队服、誓词,在2019年11月9日亲自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应急救援队伍奉献很多,牺牲很大,各方面要关心支持这支队伍,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2019年8月,中组部、应急部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同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在川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并将其作为特殊群体优抚安置纳入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川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2020年1月22日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四川省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其家属的职业保障和优待政策成体系出台,极大地增强了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阿坝州印发《通知》,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细化省委省政府决策的具体措施,能进一步激励全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广大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更有力地提升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主要内容

《通知》将省政府办公厅《细则》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了三点贯彻意见,并要求各级一并抓好落实。

三、《细则》解读

《细则》共17条,主要涉及职业荣誉、经费保障、车辆通行、人员抚恤、社会优待、招录退出、医疗保障、配偶安置、教育优待、工资待遇、住房保障、科研支持、社会保险、困难救助和心理服务、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等15项内容。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细则》的适用范围。消防救援人员包括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适用细则全部内容。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适用于细则部分内容。

第二条主要包含了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等若干条款。此条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要在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活动时,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指战员及家属活动;按规定开展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奖励时,应当将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名录并及时载入地方志;对工作满12年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出消防员,享受同退役士兵一致的标准量化加分政策。

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业务经费应纳入各级(省、市(州)、县(区))财政预算保障,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第四条主要明确了符合规定的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原来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第六条主要明确了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享受优待等若干条款,主要包括出行优先、医疗绿色通道、景区门票减免等同等现役军人待遇的优待政策。

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招录及退出享受等若干条款。

第八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享受若干优惠医疗等若干条款。

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参照军人配偶享受等若干条款。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整交流的,参照转制前符合随军随调条件的标准,其配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明确了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等部门权责,并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工作随调。同时,参照军队标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原随军未就业生活补贴、驻川部队生活补贴、保教费及分居费,发放标准及程序以国家层面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在川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驻川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全国统一的消防救援队伍工资制度。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及以下单位执行所在市(州)市直机关1993年工改保留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在住房方面优待政策。

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可以将消防救援相关科技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职业风险救助制度。

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要在全省建立困难救助工作机制,设立四川省消防救援队伍救助基金会。

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参照消防救援人员标准享受基本社会保险、优先看病就医、银行优惠服务、住房优待保障、困难救助、心理服务等优待政策。各级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细则》的实施日期,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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