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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6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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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优惠配套政策》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优惠、配套政策

  建设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是促进阿坝州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富民强州的重要举措。为了抢抓机遇,充分发挥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的产业集聚效应,加快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配套政策。

  一、优惠、配套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凡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园和基地建设业主,均可享受本优惠、配套政策。

  (二)不在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内的涉农龙头企业、科技推广单位、农村基地建设业主等,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本优惠、配套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三)园区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园区内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五)园区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执行国家关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除国家规定不能免的)。

  (六)投资涉及农牧业开发的生产型企业,并能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投产后前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需将奖励金额继续用于农牧业项目开发。

  (七)外商投资农牧业以及使用新技术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在2010年前依照15%的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税率执行。

  (八)园区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费优惠政策

  (九)园区企业投产前,属州、县收取的各种规费实行免收。

  (十)园区企业投产后,所发生的规费按法定收费项目的下限收取,其中属州、县所得部分按最低标准50%收取(环保费用除外)。

  (十一)投资奶源基地和肉牛肉羊等基地建设的生产型企业,前3年免交州、县收取的规费(环保费用除外)。

  (十二)对所收水、电、气费,执行当地市场同行业最低价,其中属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牧民生活用电价。

  四、园区用地优惠政策

  (十三)园区企业和科研单位可以采用租赁、转让等方式获得园区土地使用权。

  (十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园区企业和科研单位,前3年租金享受政府全额补助。

  (十五)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园区企业,免收属州、县收取的用地规费。

  (十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转让、质押。

  (十七)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投资强度达每亩150万元以上的企业,减免土地出让金。

  五、加大财政支持

  (十八)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州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建设。

  (十九)园区内的民营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外向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贷款的财政贴息支持。

  六、加大信贷扶持

  (二十)新增贷款规模优先安排园区企业。对园区企业的贷款可按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可发放扶贫贷款。

  (二十一)创新信贷品种。根据园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信贷业务,对牧业大户和家庭牧场主的小额信用贷款,可适当放大;对中心奶站建设、畜种改良建设、牧草基地建设,可发放农业低息贷款;对符合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二十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积极为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以及对牧业大户和家庭牧场主提供信贷担保支持。

  七、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三)园区建立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在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种手续。

  (二十四)对园区企业收费严格按《收费明白卡》执行,严禁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企业有权拒绝《收费明白卡》以外的各种收费。

  (二十五)不得强行要求园区企业参加评选、竞赛、达标、捐钱捐物活动和会议,以及订阅各类报刊杂志。

  (二十六)对园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二十七)建立园区投诉中心,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测评制度。园区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测评意见纳入单位责任人的考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园区企业的合法权益,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予以重处。

  (二十八)园区企业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必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同时拥有用工自主权,自行聘用员工,自行确定工资、津贴形式以及奖励办法。

  (二十九)园区企业注册登记,先期注入注册资金50%,即可办理证照,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可放宽到5万元。

  (三十)制定和完善草场使用流转制度,实行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促进草场向经营大户和家庭牧场主集中。

  (三十一)对园区企业实行绿色通道。

  (三十二)对园区外来投资者的家属,享受当地公民在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八、注重科技和人才作用

  (三十三)鼓励科技人员到园区企业兼职兼薪或深入牧区开展有偿科技服务。

  (三十四)科研单位或科技人员自行开发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在企业股权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三十五)园区企业科技人员,申报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事劳动部门优先进行评定;申请副高以上职称以及评选省以上专家、学术和科技带头人等技术、荣誉称号的,人事部门按照条件,积极帮助推荐申报。

  (三十六)对园区专家顾问团的成员,州人民政府根据其在园区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咨询费。

  (三十七)设立园区专项奖励资金,对园区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重奖。

  (三十八)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到园区领办经济实体以及项目,3年内保留原有身份、级别、岗位和工资。

  (三十九)在园区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州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管其人事档案。

  九、密切利益关系

  (四十)鼓励园区企业与农牧民通过依法签订合同等方式结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当原料供不应求时,农牧民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保证企业的原料供应;当原料供过于求时,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保护农牧民利益。

  (四十一)政府和企业对纳入合同管理的农牧民,从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企业对加工、销售所得税后利润部分可按适当的比例返还给农牧民,巩固共同利益关系。

  (四十二)园区企业和农牧民违反合同,除依法赔偿对方损失外,不再享受当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的有关优惠、配套政策。

  十、确保园区生态

  (四十三)对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污染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准入。

  (四十四)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到环保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十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鼓励园区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政府从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十一、其他

  (四十六)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十七)以上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州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一并执行。

  (四十八)本优惠、配套政策由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十九)本优惠、配套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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