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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6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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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州内外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引进州外项目到阿坝州投资,促进州内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阿坝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将符合投资鼓励范围内的州外项目引入我州投资的,均予以奖励。

  第三条 引进项目为州外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独资或其它形式来州兴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

  第二章 引进项目奖励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发布鼓励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目录,对目录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引进项目进行奖励。

   第五条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经州科技局、州计委、州经贸委、州外经贸局根据有关政策审定),按建设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含技术入股)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投资鼓励类项目的,按建设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中外来投资部分(含技术入股)的0.6%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用设备投资的,以到位合格设备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给予奖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州、县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第三章 奖励的审核

   第九条 奖励的审核由州人民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对引进项目奖励的初审。审核小组由州外经贸局、州计委、州经贸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州外经贸局为牵头单位。

   第十条 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引进项目奖励的最终审批。

  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财政、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州长任副组长,州外经贸局、州财政局、州计委、州经贸委、州科技局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所得奖励在扣除所得税后,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招商引资的基础资金和改善办公条件,适当奖励作出贡献的个人。社会人士引进项目奖励经审核批准后主要奖励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中以任何形式获取中介费。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年终可给予综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此办法拟定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的奖励办法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说明: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6月11日公布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阿府发〔2004〕1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阿府发〔2004〕23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阿府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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