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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盖县鼓励县外商投资者投资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26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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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盖县鼓励县外商投资者投资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吸纳县外资金、技术、名牌产品,加快我县资源开发与利用,促进我县经济的全面发展,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省州鼓励外来投资者的政策规定和川府发(1997)71号、阿府发(199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鼓励县外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农牧业综合开发和农牧产品深加工;(二)植树造林及相关的非天然林产品加工;(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四)矿产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五)能源建设及高耗能项目;(六)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七)企业技术改造;(八)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九)产品出口;(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一)商业网点和市场设施建设;(十二)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十三)旅游业开发;(十四)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领域; 

  第三条 投资方式 

  (一)凡来我县投资与合作,不受所有制限制,鼓励县外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与我县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二)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与合作,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兼并、购买企业产权等其他合法形式。 

  第四条 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来县兴办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实行17%的基本税率; 

  2、来县兴办企业生产直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先征后退; 

  3、来我县投资兴办生产企业,其产品销往州外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份,3年内返还40%给企业。 

  (二)所得税 

  1、国内县外的投资者来兴办的企业(包括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饮食服务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三年免征所得税; 

  2、国内县外投资者来县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人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3、国内县外投资者来县兴办集体企业,享受四川省发展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其中属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5年内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来县投资从事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科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的5年内按应纳税额的30%减征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县内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份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关税及外汇 

  1、外商投资企业为投资所需进口的建设物资、生产设备、管理设备等依法申报免征进口关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所需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生活所需等依法申报免征进口关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县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外商的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出。 

  (四)其他税收 

  1、来县兴办生产农业特产的企业开业之初,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申报可以免征农业特产税; 

  2、基本建设配套设施费,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4%的基础上再减10%;  

  3、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5年; 

  4、国内县外投资者来县投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内的5年内享受减免优惠,前3年免征,第四、第五年按比例减征。 

  第五条 县外投资生产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外部条件能自行解决 ,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凡需纳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选自筹投资计划的,予以优惠先安排。 

  第六条 县外外商投资企业来县投资,对外商投资比例超过企业注册资本25%的企业,或投资比例超过被投资企业总投资25%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我县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县外投资企业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由我县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同等条件优惠先安排的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第八条 县外投资者兼并我县亏损企业,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停、减、缓照顾。 

  第九条 对县外投资企业的用地,可根据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予以下优惠: 

  1、按基准地价从优收取土地出让金; 

  2、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3、在我县乡镇兴办项目所用土地,地价可根据情况优惠10—35%; 

  4、生产性企业所有土地,可采用出让、年租或折资入股的方式。其土地使用权和使用用途不变的,不另交土地出让金。我县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以当地当年评估部门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作价入股,所获利润可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十条 县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投资(股份)比例超过25%的,组织投资的人民政府可与我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川府发(1998)70号文规定分产值、分利润、分地方税。 

  第十一条 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合资、合作、租赁承包、收购企业后,可按国家规定优先申报进出口注册经营权。 

  第十二条 禁止向县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县外投资企业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对重大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三条 县外投资企业所需水、电、通讯设施,优先安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来我县投资者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对带先进技术成果,专利来我县并见成效的国内外单位和科技人员,可在5年内按获得的纯利润的15—25%奖给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来我县投资企业部机构设置、人员、用工及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使用的国内员工统一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第十七条 给投资者创建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外部条件,由本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咨询、服务等具体工作。并协调申报工作。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按各自的审批或转报,不得拖延。 

  第十八条 经批准注册的县外投资企业中的技术骨干、管理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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