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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6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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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

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

若干规定》的通知

阿府发〔2007〕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州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资源开发模式,促进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州发展且在州内工商注册登记、就地核算、就地解缴税收的国内外投资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鼓励投资领域

   第三条 重点鼓励来州投资发展以下产业:

  (一)农业综合开发与农牧业产业化;

  (二)生态环境与天然林保护;

  (三)旅游景区及旅游文化和产品开发;

  (四)水利、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五)中、藏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六)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

  (七)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化、卫生、教育事业;

  (九)高载能下游产品开发;

  (十)现代流通业;

  (十一)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三章 市场准入优惠

    第四条 凡来州投资者不受任何经济形式限制。鼓励投资者与我州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投资方式以合作双方认为适合的合法形式,投资方式不限。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来州兴办开展自营对外贸易的企业。

   第六条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器具生产(制造、修理)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和使用登记等方面质监部门实行“非禁即入”政策,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企业在申办生产(制造、修理)许可证,申报免检、名牌产品等工作中,对企业规模、设备、资金等方面必须达到要求的部分限制性条款,质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分步达到规定条件。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条  来州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投产后五年内前三年由州、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后两年补助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第一年入库税收达100万人民币以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三至五年按50%的比例补助企业。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对农牧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幅度内从低核定。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优惠:

  对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三条  来州投资企业发展用地可根据供地政策分别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依法供地。

  第十四条 符合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入选条件的可以出租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第十五条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执行;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90%执行;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80%执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征地地价按基本成本价的70%执行。其差额部分,由州、县以补助形式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对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六章 金融优惠

  第十七条 州外投资者来州兼并(重组)我州亏损企业,被兼并(重组)的原有贷款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我州注册的独资、合资企业(项目),申请贷款由我州银行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给予支持。对其效益与就业惠及贫困户并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扶贫贷款,由州内银行实行贷款倾斜政策。金融部门对来州合作的企业(项目)实行与州内企业同等的金融服务。

  第七章 用电优惠

  第十九条  所有投资者用电一律按照州内同行业同类电价执行。

  第二十条  对来州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保障电力供应,支持通过参股、经营等方式参与资源开发项目。

  第八章  收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来州投资可享受下列收费优惠:

  (一)重大投资项目经州政府批准,对收取费用中的地方留用部分,可以减半征收或免收;

  (二)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每平方米12元征收,在其余乡镇投资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我州亏损企业采取兼并、承包、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合资合作,需新增土地进行建设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外地投资者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减半缴纳注册登记费。

  第九章 服务优惠

  第二十二条  州、县政府致力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服务环境和法制环境。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进一个窗口办好、交规定费用办成、在承诺期内办结”的原则,为外来投资者投资审批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来州投资发展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需州级部门服务的,统一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州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来州投资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如重大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等),州人民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州、县政府依法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一切违法违纪、怠于行政、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集资、摊派和强行安排人员。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阿坝州荣誉州民称号并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阿坝州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阿坝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6月11日公布施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奖励暂行办法》(阿府发〔2004〕13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阿府发〔2004〕23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阿府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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