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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红原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6-26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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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红原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县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强和内地间的经济合作,鼓励外地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吸纳内地资金、技术、名牌优势,促进我县经济的全面发展。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凡来我县境内的投资与合作者,不受所有制限制,可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兼并、购买企业房产权等形式,以及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二、凡来我县境内的投资与合作者,可享受20年的土地无偿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凡来我县境内的投资与合作者,在建设期内免收一切收费项目。 

  四、凡在我县境内投资与合作,并从事民族贸易或民族用品生产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五、凡在我县境内投资与合作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企业产品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三年之内返还40%给企业。 

  2、直接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3、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二年内免征企业得税,三年内减半。 

  4、外来投资者在优惠期内将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的部分,财政将全部退返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给企业。 

  六、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企业均享受阿坝州政府(阿府发[1993]31号)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优惠税率。同时享受川府发(1998)70号“三分”优惠政策。 

  七、在我县投资的外商,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八、凡来我县投资与合作者,一切手续从简从快办理。 

  九、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县内县外何种人员均享受以下引进(社会)资金奖励。(除年初国家、省、州预算确定的外) 

  1、无偿资金奖励2%。 

  2、资金来源: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定审批资金来源后,资金受益者可从引入资金中自行解决。(通过财政的资金在两个月内到位。) 

  十、本规定的免税、减税优惠政策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的,采取依法计收,由财政追返的办法予以兑现。 

  我县招商引资办法将采取优质,高效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欢迎县内外,国内外朋友来我县投资,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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