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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4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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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府发〔2020〕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阿坝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利用,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实现全州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重要的江河湖泊、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的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具体目标: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和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省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本州辖区内国务院直接行使、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州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州级相关部门、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发实施方案,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梳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结合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家、省、州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局开展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流程和要求,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辖区内除上级部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对我州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跨县(市)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州水务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水利普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政府配合国家、省、州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部门、相关流域管理部门、流经乡(镇)政府,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州林草局及湿地、草原所在地县(市)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政府配合国家、省、州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及湿地、草原所在地乡(镇)级政府,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州自然资源局对我州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会同相关县(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州级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探索开展三维确权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政府配合国家、省、州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局会同州林草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州属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探索开展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政府依据《办法》,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登记标准,重点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以上任务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配合国家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编制州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州级自然资源确权统一登记工作,指导各县(市)编制工作方案。县(市)总体工作方案经州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县(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2023年)。州自然资源局根据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森林、湿地、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州重点

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部门职能职责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制定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全面工作。州财政局负责落实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指导、监督县(市)落实本级工作经费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全州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州水务局负责提供全州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成果,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州林草局负责提供全州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等规划及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自然保护地名录清单,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任务分工,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类基础资料,积极开展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州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指导,确保工作成效。

(三)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同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20年阿坝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2.2021年阿坝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3.2022年阿坝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4.2023年及以后阿坝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附件下载:《阿坝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附件)

《阿坝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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