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文件 / 州政府文件 / 阿府发

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1-01-12 16时48分
字体:
访问量:12
分享到:

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阿府发〔2021〕2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全州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州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州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0米内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该严格管理。若连续高火险天气时段居高不下,各县(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防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在防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等野外用火;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禁止在防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和其它野外用火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强化各县(市)级人民政府野外用火审批责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相关规定。为便民利民,各县(市)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批,按照“承诺制+备案制”规定对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作出安全用火书面承诺,经批准同意后,在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和专人现场监管前提下,按照“四定一灭”(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火灭)方式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和设置“防火码”,在关键时节应当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检查站,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各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高火险天气时段,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森林防火期内,高危区、高风险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州包县(市)、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局、景区管理局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三先四不打”原则,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工作,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迅速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九、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