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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6 17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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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府函〔2016〕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现将《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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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日       

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居住证制度的工作部署,确保居住证制度在我州顺利施行,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8月1日,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启动居住证的申领工作。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证件管理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一)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其中: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县(市)〔本县(市)内户籍人口到户籍所在地以外其他乡(镇)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者“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或者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24号令),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管理的租赁房屋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信息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是流动人口的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州内流动人口、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要求申报居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三)办证流程。公民本人或者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公安机关办证人员应当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四)证件签注。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四川省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者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居住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信息变更和签注,该居住证继续有效。 

  (五)收费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规定,对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暂住证衔接。按照2001年国务院第322号令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不再办理暂住证。已经办理的暂住证,其有效使用年限计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三、权利保障 

  (一)居住证持有人享受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逐步完善居住证持证人权益。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保障居住人权益。 

  四、职责任务 

  (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住房建设局、州农牧局、州卫计委、州文广新局、州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居住证申领和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司法行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四川省人口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设备采购、安装,及时开展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签注、换发及查验等证件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要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经营业主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居住证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在州户籍制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州户籍制度改革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制定居住证制度配套措施。各县(市)要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充分保障居住证持证人权益。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要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全面了解本地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准确把握流动人口需求,认真评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条件,进一步细化本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要按照省确定的居住证式样材质,在各居住证申领点配置网络终端和打印设备,做好系统调试工作,确保如期开展居住证现场受理和制作。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居住证暂行条例》各项规定,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信息,广泛宣传各地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关切,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有需求的农业人口通过办理居住证有序向城镇转移。  

  附件: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公共服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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