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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同意黑水县卡龙镇才盖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3 16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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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2026629日向我局提出了黑水县卡龙镇才盖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黑水县卡龙镇才盖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入河设置申请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其他排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名称

黑水县卡龙镇才盖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扩大)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编码

FC-513228-0114-QT-00

设置类型

扩大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名称:黑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详细地址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芦花0镇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228008942844P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姓名:杨新保               联系电话:135****6155

行业类别

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尚未申请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所在行政区域: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卡龙镇才盖村

排入水体名称:小黑水河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经度(CGCS2000坐标系):103.303241°

纬度(CGCS2000坐标系):32.405519°

污水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

方式

明管(DN200HDPE

是否共用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圆形截面::d=0.2mS=0.0314m2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mg/L

全年

特殊时段(6月至11月)

污水排放量(万t/a

污染物排放量(t/a

污水排放量(t/d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入河排污口合计:

化学需氧量(COD

≤50

7.79

3.8949

260

0.0130

氨氮(NH3-N

≤5

0.3895

0.0013

总氮(TN

15

1.1685

0.0039

总磷(TP

≤0.5

0.0389

0.0001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0.7790

0.0026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管控,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件信息并妥善处置。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你单位应加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按国家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现有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二)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以及附属设施巡查。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影响时,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原有50m³/d的一体化太阳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为满足黑水县卡龙镇才盖村发展需求,黑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实施建设日处理规模300m³/d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采用格栅+调节池+一体化A2O+紫外线消毒,该排污口项目建成后,相较于未扩建污水处理站前污染物入河排污量有较大减少。

(二)该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项目废水排放量为7.79m3/a,旅游旺季时日均排放量260m3/a,旅游淡季时日均排放量为166.58m3/a,主要污染物控制浓度: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

(三)为便于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须在排污管道(厂区外、入河前)留出观察窗口,按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并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四)入河排污口涉河构(建)筑物建设应按规定取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入河排污设施竣工后,应申请入河排污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五)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或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六)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决定书。

(七)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送阿坝州黑水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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