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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9-25 16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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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川人社发2021〕24号)要求,为做好新旧规定的执行和衔接工作,便于实际操作,制定此操作规程。

一、工资保证金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存储,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也可以用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具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可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采取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函替代的,其保额应缴保证金的50%,50%现金存储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银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受益人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委托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负责审核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存储方式以及工资保证金缴纳、返还等工作,同时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按季度专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在办理保证金存储时,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并填写《阿坝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表》(附件3),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后,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

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根据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及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发生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5%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5)。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使用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经办机构因风险问题拒绝办理的,采取现金方式存储。

七、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公示30日且无投诉后,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附件4),经建设单位、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经办机构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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