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25〕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5号),结合阿坝州科技创新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州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科技前沿探索、应用基础及应用技术研究,实现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州重点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择优激励、动态调整、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州重点实验室旨在以国家、省、州战略目标和需求为导向,整合州内外优势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型、枢纽型和平台型科技创新高地。
第五条州重点实验室依托州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建设。
第六条州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州级财政优先支持范围。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是州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州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研究制定州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州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评估、检查、调整和撤销等;
(五)指导州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八条州级有关部门、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驻州高校和科研机构是州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州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州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助并落实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协助开展州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五)协调解决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新建州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审查和推荐。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落实建设与运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政策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监督实验室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聘任州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并报州科学技术局备案。
(三)研究确定州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组织结构等。
(四)配合做好州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评估与检查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督促州重点实验室做好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切实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章建设与认定
第十条州重点实验室根据州委、州政府创新发展规划,主动布局建设及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新建州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阿坝州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科技局。由多个单位联合共建的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州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场地空间相对集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原值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汇集的核心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7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原则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三)已建成且正常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实验室,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模式,具有固定运行经费。
(四)实验室聚焦新兴、前沿、交叉领域,紧密结合我州资源特色、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具有科技创新成果,研究水平处于州内或行业领先地位,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和授牌。经新认定为州重点实验室,州级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用于实验室的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州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尊重科学研究活动规律,创新活动方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州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选择和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科技局备案后聘任。
第十六条州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州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主要负责州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州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高水平专家担任,经第一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科技局备案后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州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员。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二十一条州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协调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州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结合自身特点,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开放活动和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州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验室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州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州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州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科技局核准。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州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依托单位每年按要求向州科技局提交年度报告,作为州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州科技局组织开展州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
第二十九条州科技局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重点考察州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目标完成、研究水平与贡献、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强化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
第三十条州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估实验室数量的10%,良好名额不超过30%。对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优先支持承担州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结果优秀的州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经费补助,用于实验室的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仪器设备购置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州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近5年内已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其余都应参加考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对国家、省、州布局及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州、县(市)两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内部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州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阿坝州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