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州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阿府办发〔2025〕24号
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阿坝州州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阿坝州州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州属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属监管企业,是指州政府授权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州属监管企业中由州委、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注重质效、长短结合和分类实施等原则,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州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绩效考核坚持以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统筹兼顾管理效能、功能价值的目标导向,推动企业加强经营效益、风险防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分类考核
第六条根据州国资委的战略定位和改革目标,将州属国有企业分为竞争性、功能性企业两大类,并分类实施动态调整。在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和阶段的企业,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七条对竞争性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重点工作、产业发展、改革绩效等,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对功能性企业,聚焦增强企业核心功能,加强对其承担省州重大战略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能力、成本控制、关联产业发展等情况的考核。
第九条对新组建、新划转、战略性重组、处于特殊阶段的企业,可根据企业不同的成长阶段、不同的历史使命,并结合其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设置一定过渡期,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一企一策”确定。
第三章考核指标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质量效益、持续发展、功能价值、管理效能和激励约束五个维度,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实际,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
竞争性企业,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使命任务差异化确定质量效益和持续发展指标权重(合计为80%),并实行浮动管理,质量效益指标权重可设为30%-70%,持续发展指标权重可设为50%-10%,功能价值指标权重为10%,管理效能指标权重为10%。
功能Ⅱ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为40%、持续发展指标权重为25%、功能价值指标权重为25%、管理效能指标权重为10%。
功能I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为35%、持续发展指标权重为20%、功能价值指标权重为35%、管理效能指标权重为10%。
第十一条年度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一)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团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经核准的企业新增研发费用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承担重大功能任务产生的相关支出,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后,应纳入年度利润总额计算。
企业应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收入并足额计提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对不符合条件提前确认收入和未提足成本部分,应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予以扣减。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
(三)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可设为30%-70%。其中:利润总额可设为10%-30%,净资产收益率可设为20%-40%。
功能Ⅱ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40%。其中:利润总额20%,净资产收益率20%。
功能I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为35%。其中:利润总额15%,净资产收益率20%。
第十二条年度持续发展指标,包括重点工作指标、产业发展指标,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及州级相关部门下达的重点事项等。
竞争性企业持续发展指标权重可设为50%-10%,功能Ⅱ型企业权重为25%,功能Ⅰ型企业权重为20%。
第十三条年度功能价值指标,包括功能任务指标、改革绩效指标。其中:功能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任务要求,重点考核企业服务省州重大战略、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改革绩效指标重点考核国企改革重点任务以及出资人明确的专项工作。
竞争性企业,原则上将功能任务指标设置为5%、改革绩效指标设置为5%,总权重为10%。企业如无重大专项任务,可仅考核改革绩效指标,权重为10%。
功能Ⅱ型企业,功能任务指标权重为20%,改革绩效指标权重为5%,总权重为25%。
功能I型企业,功能任务指标权重为30%,改革绩效指标权重为5%,总权重为35%。
第十四条年度管理效能指标。根据企业业务特性,聚焦企业短板弱项,重点考核企业经营质效、成本管控、风险防控等领域。每年度结合企业实际选取2个短板指标进行考核,每项指标权重为5%,总权重为10%。激励约束指标主要包括获得表彰、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上缴特别利润等及未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巡视巡察问题整改不力、负责人违纪违法的,加分上限为8分,扣分无上限。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差异化设置质量效益指标、持续发展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其中,质量效益指标权重为60%,重点任务指标权重20%,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为20%。
第十六条任期质量效益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经济增加值。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二)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同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
(三)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经济增加值相加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四)指标权重。
竞争性企业、功能Ⅱ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全员劳动生产率10%、经济增加值10%。
功能I型企业,质量效益指标总权重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5%,全员劳动生产率15%、经济增加值10%。
第十七条任期持续发展指标,包括重点工作指标和产业发展指标,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济增加值和持续发展等情况。
重点工作、产业发展为2个必设指标,总权重为20%。可根据企业实际差异化分设指标权重。
第十八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企业按照州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州国资委;州国资委对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再与企业充分沟通后确定。其中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为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
第四章考核实施
第十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条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应当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州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州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实际,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申请考核目标调整。州国资委审定核实后,对年度考核目标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结果,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形成经营业绩自评报告报送州国资委。
(二)州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指标专项审核结果和企业报送的自评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州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州国资委反映。州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企业董事会根据州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要求,结合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和个人履职绩效,严格考核管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合理拉开差距,刚性兑现薪酬。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二十六条根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第二十八条基本年薪标准根据州属监管企业功能定位、资产规模分档确定。
第二十九条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年薪基数为州属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州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3之间确定。
当利润总额决算值未达到完成底线值(考核目标的70%)且无特殊原因,以及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的,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为0。
对于利润总额完成值低于上年度完成值的企业,其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应当低于上年度。
第三十条绩效年薪按照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实施月度预发放。州国资委依据上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档确定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比例。企业预估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与上年度差异较大的,经州国资委认定,可调整预发绩效年薪比例。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当年本企业利润总额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十二条任期激励系数,根据州属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0.3之间确定。
第三十三条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施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五条对服务省州战略、主责主业发展、科技创新、亏损企业治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经州国资委评定后在年度和任期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三十六条任期届满后,州国资委在离任审计、清产核资中,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七条州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和任期激励系数,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薪酬标准(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确定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州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州国资委按照企业其他负责人职数和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8,核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薪酬总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责人考核机制,并在州国资委核定的总额内,根据企业对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按照贡献大小在0.7-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其中,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单列,贡献突出的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可以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履职绩效较差的分配系数应低于0.7。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州国资委按0.7的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薪酬总额。
第三十八条对实施目标管理指标考核的企业,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州国资委认定,可在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1.5倍以内,给予企业负责人年度目标任务奖,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6%以内,给予任期目标任务奖。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境事件、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不稳定事件、虚报瞒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或降等,扣分或降等按孰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利润总额指标未达到底线值(考核目标的70%)、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E级、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E级的,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调整,薪酬待遇按照“岗变薪变、以岗定薪”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建立考核结果追溯调整机制。企业以前年度业绩严重不实的,州国资委调整相应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
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四十三条企业负责人不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四十四条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清产核资、资产划转、改制重组等情况,州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四十六条企业可根据下属公司不同阶段、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并结合其功能定位、主责主业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专职外部董事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四十八条企业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州国资委备案,同时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最终实施以年度、任期考核细则为准。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阿坝州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阿府办发〔2021〕2号)《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补充通知》(阿州国资发〔202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