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将《阿坝州世界自然遗产缓冲区建设项目负面清单》通告如下: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发挥世界自然遗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第二条本负面清单所称世界自然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
第三条清单管控范围为九寨沟、黄龙、四川大熊猫栖息地(阿坝片区)世界自然遗产缓冲区。
第四条管控方式为明确列出禁止规划建设的项目类别,根据生态保护需求和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阿坝州世界自然遗产缓冲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
(一)新规划建设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的设施项目,但满足公共需求的加油站、加气站、输气(油)管道、通讯基站、充电站(桩)等民生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需要的除外。
(二)新规划建设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建设项目,但应急抢险、防灾减灾、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相关国际公约以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管控要求并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的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且依法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项目,以及满足生态保护要求的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项目除外。
(三)新规划建设化工、火力与核能发电及工业制浆造纸、工业印染以及垃圾填埋场、焚烧场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四)在依法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新规划城镇集中建设、新规划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私人会所、高尔夫球场等项目。
(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他禁止规划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世界自然遗产缓冲区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重叠的,重叠区域适用更严格的法律法规保护规定。
第七条在本负面清单生效前已依法批准的项目,属于本负面清单明确禁止规划建设的,依法有序退出。
本负面清单自2026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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