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和保障民兵合法权益,提升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筑牢国防后备力量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及《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阿坝军分区起草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15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寄地址:阿坝州马尔康市美谷街166号,邮编:624000。
2.电子邮箱:723580804@qq.com。
附件: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阿坝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2026年10月8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民兵合法权益,提升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筑牢国防后备力量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及《四川省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在编基干民兵、经军分区审核认定的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编建基干民兵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三条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遵循责权利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精神激励与物质保障相结合、普遍保障与特殊关怀相衔接的原则,充分考虑阿坝州民族地区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的统筹推进、贯彻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民兵权益保障相关职责和义务。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民兵权益保障提供支持。
第二章民兵个人权益保障
第一节荣誉礼遇
第五条基干民兵入队、出队时,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或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规范的入队、退队仪式,增强民兵的身份认同感和荣誉感。
第六条各级军地有关部门结合修史纂志、军史展陈、公益宣传等平台,搜集整理民兵红色史料,挖掘宣传新时代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将民兵地位作用、建设成果及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和民族地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利用民族文化活动、重大节庆等契机开展宣传,营造“当民兵光荣、爱民兵可敬”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对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生活困难的民兵家庭开展走访慰问,给予关怀帮扶。
第八条民兵在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应急处突等任务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表彰奖励的,其名录和事迹可载入地方志、军事志或地方红色教育史料。
第九条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或战区级及以上表彰的,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人选。在参加各级组织的比武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民兵,由所在辖区的军事机关对其进行通报表扬并协调地方政府发放奖金、奖品。
第二节履职保障
第十条基干民兵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配发制式民兵服装,平时由军事机关统一规范保管。
第十一条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应战应急任务期间,由组织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参训、参勤补助。参加军事训练的日补助标准不低于所在县(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日可支配收入(按261天计算天数)。
第十二条民兵所在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执行任务等,影响其业绩(绩效)考核,不得作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免职、降级、处分等决定,应当保持原有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为参加军事训练、执行任务的民兵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民兵在执行任务、参加训练期间发生伤病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救治。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对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依据《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评定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等级,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民兵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机关及时给予慰问,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优先落实低保、临时救助等政策。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困难民兵家庭提供就业帮扶、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援助服务。
第三节优待优惠
第十七条由阿坝军分区负责为全州基干民兵请领《四川省基干民兵证》,各县(市)人武部负责发放、管理。基干民兵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基干民兵凭《四川省基干民兵证》,在州内公路客运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享受优先购票、值机、安检、乘车(登机)等服务,相关场所应当设置优先服务标识。鼓励州内客运企业对基干民兵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免费优惠。
第十九条州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A级旅游景区等,对阿坝州籍持《四川省基干民兵证》的基干民兵给予门票免费优惠。
第二十条基干民兵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入学。
第二十一条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军事机关表彰(扬),且符合入党条件的基干民兵,由军事机关协调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向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推荐优先发展党员。
第二十二条民兵受到表彰奖励,本人及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三章编兵单位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编兵单位所属员工参加民兵军事训练、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等,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预征预储装备损坏或增加生产经营成本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武装部商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各级军事机关的训练基地优先保障编兵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军事技能训练使用,并为编兵单位免费提供国防教育师资、教材和军事训练指导。
第二十五条编兵单位民兵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由编兵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联合表彰,优先推荐进入省、州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
经军分区及以上军事机关认定的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编兵单位的出资人、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入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可由同级军事机关党组织积极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人选;本人及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确定为重点定兵对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基干民兵证》和编兵单位优待证明仅限本人或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对伪造、骗取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予以处理;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基干民兵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其资格,收回《四川省基干民兵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害民兵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对在民兵权益保障工作中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基干民兵,是指按照规定条件选拔确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普通民兵,是指除基干民兵以外的其他适龄公民,经审核认定后在执行特定任务期间享受相应权益保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阿坝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会同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阿坝州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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