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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6 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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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维护生态环境

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

阿府发〔2009〕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近年来,我州加快水电资源开发,水电工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到2007年,全州规模以上发电企业水电装机达到28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97亿度,实现工业增加值21.1亿元,对于培育和壮大水电支柱产业,发展高载能工业,缓解电力供需矛盾,解决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用电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水能资源开发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在水电开发中,出现规划和管理滞后、越权审批、滥占资源、占有资源不开发,建设工期一拖再拖;一些河流或部分河段出现了过度开发,危及群众长远利益、长远发展等严重问题;一些项目不履行建设程序,没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核准主体工程擅自开工;一些项目在施工期间不按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野蛮施工,乱倒乱弃,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一些投产电站未按要求做好生态恢复,在运行中不按规定执行生态流量,造成下游河段水量严重不足,甚至河床干涸。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好《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筹水电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维护群众长远利益,现就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生态保护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生态安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我州是岷江、大渡河、嘉陵江、涪江的发源地,是黄河流经四川的唯一地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若尔盖湿地是世界最大的高原湿地,在维系长江、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生态平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同时,我州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受灾程度深,影响范围广,承灾能力弱,汶川特大地震后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生态脆弱性进一步显现,保护好我州良好的生态环境刻不容缓。要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资源开发,从维护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的高度,从维护生态脆弱区群众长远发展和根本利益的高度,认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在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意识、生态责任意识、生态安全意识,增强资源开发中维护生态安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绝不以牺牲群众的长远利益来换取GDP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一时快速增长。

  二、科学完善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对全州水电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规划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同时,根据我州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以下水能资源开发的原则:

  (一)除国家组织实施解决边远地区农牧民用电的小水电项目外,一律不再开发5000千瓦以下水电项目。

  (二)在人口稠密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家级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岷江干流茂县县城以上河段、梭磨河松岗以上河段、涪江上游丹云峡河段、白水河九寨沟县城以上河段作为我州首批禁止开发区域。

   三、严格执行水电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规定

  (一)严格水电站建设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规范工程施工管理。

  (二)严格水电流域环境影响评价。流域水电开发,必须按要求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三)强化流域水电规划管理。依法加强对流域水电规划的管理和审批,流域环评作为流域规划审定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流域环评的,不得审批水电流域规划;未通过水电流域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得实施。

  (四)严格执行项目环评。经审批的水电项目环评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和必要条件,未通过项目环评的水电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未经核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中要更加注重保护生态,优化环保措施,规范工程弃渣,减少植被破坏,做好河道清理、渡汛、边坡治理和防火等环境隐患排查。

  (六)严格水电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省关于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未通过环保专项验收的水电项目,不得通过总体验收,不得投入营运。

  (七)加强建成水电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证枯期流量10%以上的生态流量,督促水电企业切实落实好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方案,加强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防止水电工程次生灾害。

   四、认真开展项目影响范围内环境隐患自查整改

  (一)水电企业自查整改

  县人民政府要通知所在县水电企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就承担项目环境影响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执行水电建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认真自查整改。已建成水电项目存在环境问题的,要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建设资金;在建水电项目,水电企业法人(业主)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工程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严格按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好措施和资金,确保环保项目实施,要经常性检查工程建设场地、规范弃渣;前期水电项目,项目业主要切实落实好工程建设各项环境保护条件。各水电企业要加强与项目地政府沟通、协调,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检查和督查,及时报告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水电项目环境保护督查

  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发改、环保、水利、林业、国土、安监等部门,对水电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本县内无规划、环评报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建设手续不全、未经核准开工、未取得有效开发权、在2007年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5000千瓦及以下水电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水电项目规划、审批和核准管理,检查审定技术方案执行情况;环保部门要检查项目环境手续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批先建、不按指定弃渣、不执行生态流量、擅自变更环评工作内容等存在环境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和处罚;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行洪安全等涉水事务管理,做好河道安全渡汛检查,排除隐患;林业部门要加强项目林地征占用、植被恢复检查;交通部门要对因水电建设改建公路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直到达到规定标准方可验收合格。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对于水电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环境和安全问题,要加强限期整改和执法力度,要对典型事件进行曝光处理,对因建设造成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7月20日前报州政府,抄送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安监局。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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