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阿坝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3 11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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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整个行政活动过程,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含工作秘密)审查;同级保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审查;同级法制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公开谁审查、公开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原则。

第五条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初审,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分管领导审查;三是签发领导审批。本单位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信息的界定情形,须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法制部门审查。

第七条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是否公开的类型。公文公开的类型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类型应当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九条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