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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2-05 11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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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3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8号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州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小金县才军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8号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报我州小金县才军干杂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548;产品名称:干笋子;购进日期:2020-7-30;被抽样单位:小金县才军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小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911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笋子的行为均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完善进货查验、引以为戒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同时提出减轻处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1)作出行政处罚: 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进货渠道必须是正规有资质的。

2、   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干笋子不合格问题,小金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今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索证索票及检验报告索取。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930日组织复查,再无经营不合格干笋子的销售行为。

二、小金县周老三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8号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报我州小金县周老三干杂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545;产品名称:干笋子;购进日期:2019-10-27;被抽样单位:小金县周老三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小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911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笋子的行为均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完善进货查验、引以为戒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同时提出减轻处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1)作出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进货渠道必须是正规有资质的。

2、   排查整改复查

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930日组织复查,再无经营不合格干笋子的销售行为。

三、小金县许勤蓉干杂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8号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通报我州小金县许勤蓉干杂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8546;产品名称:干笋子;购进日期:2020-01-13;被抽样单位:小金县许勤蓉干杂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小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911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鉴于违法事实不严重,交易金额均较低,未发现消费者有不良反应,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提出按索证索票制度进货的整改意见,当事人当场表示一定严格整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笋子的行为均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完善进货查验、引以为戒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同时提出减轻处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1)作出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加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进货渠道必须是正规有资质的。

2、排查整改复查

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930日组织复查,再无经营不合格干笋子的销售行为。

阿坝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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