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马尔康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调查结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决策部署,合理核定阿坝州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动殡葬行业回归公益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四川省殡葬服务收费成本监审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73号)等有关规定,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6月22日至7月3日,对马尔康市殡仪馆2025年度殡葬服务成本实施了调查。现通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调查)项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
二、成本监审(调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
(三)《殡葬服务成本监审调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四)《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川发改价格〔2023〕220号)(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六)马尔康市殡仪馆上报的《马尔康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调查表》,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科目余额表、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表;
(七)马尔康市殡仪馆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
(八)与成本监审(调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成本监审(调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2026年5月14日,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民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办殡葬服务机构收费调研的通知〉的通知》。
(二)资料初审。6月1日—6月18日,监审(调查)组对马尔康市殡仪馆报送的成本资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三)实地审核。成本资料初审合格后,于6月22日—7月3日进行实地审核,7月17日形成成本监审(调查)初步意见。
(四)集体审议。8月13日,召开成本监审(调查)集体审议会议。
四、项目基本情况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殡仪馆始建于1975年7月,1976年正式投入使用,1981年由火葬场改为殡仪馆,它的建成打破了我州传统的土葬习惯。马尔康市殡仪馆位于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邓家村,距离市区8公里,占地总面积为9.53亩。该馆是2023年前全州唯一一处运行火化业务的单位,承担着四川省阿坝州7个县(市)(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甘孜州3个县(炉霍县、道孚县、色达县)、甘肃省玛曲县和迭部县、青海省久治县共13个县(市)的火化需求。建馆四十八年来,年平均火化约90具,2023年达到160余具,积极推动了州、市的殡葬改革工作。马尔康市殡仪馆为马尔康市民政局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何晓艳;经费来源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开办资金43万元人民币;登记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229452611048E;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积极、有效、分步骤推广火葬,改革当地丧葬习俗,为丧家提供殡葬服务。
马尔康市殡仪馆现有职工8人。岗位设置编制数为6人,目前在职职工人数5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2人、营业人员3人;其他人员3人(劳务派遣)。
马尔康市殡仪馆2025年年末资产总额93万元,负债总额0万元,净资产总额93万元,收入221万元,费用167.41万元,本期盈余 0万元。
五、审核原则与范围
(一)本次监审(调查)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进行审核。
(二)本次监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遗体防腐、礼厅租用、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成本。
(三)本次监审(调查)对可直接归集或经合理分摊计入到具体服务项目的相关成本,直接计入对应项目直接成本。无法通过分摊方式归集至具体服务项目的相关成本,计入间接成本。其中,固定资产折旧费29.94万元按27.10%、5.17%、29.63%、6.57%、31.53%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礼厅租用、间接成本;运营费用按业务收入比例14.34%、22.56%、20.65%、0.43%、6.98%、32.17%、2.88%进行分摊,分别计入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遗体防腐、礼厅租用、间接成本、其他收入(马尔康市殡仪馆包含公墓,公墓无单独的账务处理,所以在按业务收入分摊运营费用时,分摊比例包含公墓相关收入,但是此次殡仪馆监审调查中未计入公墓相关成本)。
六、主要成本核增核减说明
(一)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
经审核,核减2025年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成本0.41万元,核定2025年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总成本为32.43万元。重要核减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第十六条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予计提折旧的规定,剔除已计提完折旧还在使用的资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相关性的规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通过类别、使用情况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进行筛选,根据相关性原则,判断固定资产相关性。经审核,核定2025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99.52万元。
(2)折旧费。依据《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取5%,折旧年限按规定的年限分类核定。经审核,核减2025年固定资产折旧费0.41万元,核定为7.70万元。
2.运营费用。
(1)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职工薪酬未超过当年行业平均年收入,按业务收入占比分摊核定为13.92万元。
(2)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燃料动力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33万元。
(3)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维(修)护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12万元。
(4)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其他运营费用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10.31万元。
(二)存放(含冷藏)。
经审核,核减2025年存放(含冷藏)成本0.07万元,核定2025年存放(含冷藏)总成本为40.36万元。重要核减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第十六条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予计提折旧的规定,剔除已计提完折旧还在使用的资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相关性的规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通过类别、使用情况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进行筛选,根据相关性原则,判断固定资产相关性。经审核,核定2025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9万元。
(2)折旧费。依据《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取5%,折旧年限按规定的年限分类核定。经审核,核减2025年固定资产折旧费0.08万元,核定为1.47万元。
2.运营费用。
(1)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职工薪酬未超过当年行业平均年收入,按业务收入占比分摊核定为21.91万元。
(2)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燃料动力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51万元。
(3)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维(修)护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20万元。
(4)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其他运营费用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16.22万元。
(三)火化。
经审核,核减2025年火化成本0.44万元,核定2025年火化总成本为44.02万元。重要核减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第十六条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予计提折旧的规定,剔除已计提完折旧还在使用的资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相关性的规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通过类别、使用情况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进行筛选,根据相关性原则,判断固定资产相关性。经审核,核定2025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08.80万元。
(2)折旧费。依据《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取5%,折旧年限按规定的年限分类核定。经审核,核减2025年固定资产折旧费0.44万元,核定为8.43万元。
2.运营费用。
(1)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职工薪酬未超过当年行业平均年收入,按业务收入占比分摊核定为20.05万元。
(2)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燃料动力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47万元。
(3)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维(修)护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18万元。
(4)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其他运营费用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14.85万元。
(四)遗体防腐。
经审核,核定2025年遗体防腐总成本为0.74万元。重要审核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相关性的规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通过类别、使用情况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进行筛选,根据相关性原则,判断固定资产相关性。经审核,核定2025年遗体防腐无固定资产,故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0万元。
(2)折旧费。依据《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取5%,折旧年限按规定的年限分类核定。经审核,核定2025年固定资产折旧费0万元。
2.运营费用。
(1)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职工薪酬未超过当年行业平均年收入,按业务收入占比分摊核定为0.42万元。
(2)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燃料动力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0097万元。
(3)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维(修)护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0037万元。
(4)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其他运营费用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31万元。
(五)礼厅租用。
经审核,核减2025年礼厅租用成本0.10万元,核定2025年礼厅租用总成本为13.89万元。重要审核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第十六条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予计提折旧的规定,剔除已计提完折旧还在使用的资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相关性的规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通过类别、使用情况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进行筛选,根据相关性原则,判断固定资产相关性。经审核,核定2025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4.15万元。
(2)折旧费。依据《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取5%,折旧年限按规定的年限分类核定。经审核,核减2025年固定资产折旧费0.10万元,核定为1.86万元。
2.运营费用。
(1)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职工薪酬未超过当年行业平均年收入,按业务收入占比分摊核定为6.77万元。
(2)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燃料动力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16万元。
(3)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维(修)护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06万元。
(4)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其他运营费用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5.02万元。
(六)间接成本。
经审核,核减2025年计入殡葬服务监审调查范围的间接成本0.47万元,核定2025年计入殡葬服务监审调查范围的间接总成本为64.42万元。重要核减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第十六条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予计提折旧的规定,剔除已计提完折旧还在使用的资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相关性的规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通过类别、使用情况等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进行筛选,根据相关性原则,判断固定资产相关性。经审核,核定2025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15.77万元。
(2)折旧费。依据《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残值率取5%,折旧年限按规定的年限分类核定。经审核,核减2025年固定资产折旧费0.47万元,核定为8.97万元。
2.运营费用。
(1)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职工薪酬未超过当年行业平均年收入,按业务收入占比分摊核定为31.24万元。
(2)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燃料动力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73万元。
(3)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维(修)护费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0.28万元。
(4)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九条关于与本次监审(调查)相关的规定,其他运营费用均为当年实际发生额,按业务收入占比核定为23.13万元。
(七)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
经审核,代销售总额为14.39万元,未购进随遗体火化的卫生纸棺、祭奠鲜花。
七、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2025年马尔康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总成本为195.85万元。
八、特殊事项说明
(一)根据马尔康市殡仪馆的账务核算特点,本次针对各殡葬服务项目成本的核定,对于能够分辨且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对应的殡葬服务项目成本,各殡葬服务项目共用的部分分摊计入,分摊权数按各殡葬服务业务收入占殡仪馆总收入比例核算。
(二)本次成本监审调查所依据的原始资料以马尔康市殡仪馆财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实地查勘等获取的数据为基准。
(三)马尔康市殡仪馆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25年马尔康市殡仪馆除开展了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遗体防腐、礼厅租用殡葬服务外,未开展其他殡葬服务项目。
(四)本次监审调查按照《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川发改价格〔2023〕220号)规定,对账面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重新测算,家具、用具、其他用品折旧年限7年,机械和运输设备折旧年限12年,残值率按5%计算,据此计入定价成本中。
(五)本次成本监审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均由马尔康市殡仪馆提供,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其负责。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