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阿坝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
阿府函〔2024〕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卧龙特别行政区:
阿坝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于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原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二、各县(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