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工作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25〕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阿坝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全面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文件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该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州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县(市)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由其指定的机构是该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主管系统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设在乡镇的司法所协助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登记等行政职责的活动,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选配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制度规范;
(二)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标准、程序、行为规范和装备保障等相关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指导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落实情况;
(四)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制度规范适用共性问题作出解释;
(六)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七条 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二)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具体业务,并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有关具体规定作出解释答复;
(三)监督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否适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执行;
(四)转办、交办、督办投诉、举报本部门或者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问题线索;
(五)对本系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整治;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四)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五)专项行政执法监督;
(六)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
(七)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八)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九)其他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实施情况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行政执法文书和证据等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整,评判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每次评查应当及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部相关行政执法类别。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每次评查应当及于本级全部行政执法部门,及于本级全部行政执法类别。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上级交办事项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被监督机关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每年11月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每年12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依照下列规定核查处理:
(一)向人民政府提出的,由该人民政府决定核查处理单位;
(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由该部门转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
(三)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由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核查处理。
核查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反馈、告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线索指向的事项不属于接受线索的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管辖的,接受线索的单位应当告知提供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重点任务、实施单位、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和本行政执法领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式措施、时限步骤等内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应当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发布后一个月内印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检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协调联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在政务服务中心、基层站所、有代表性的企业及行业协会等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反映强烈、易发多发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认为有必要的,可统筹开展专项监督,明确参与部门、职责分工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会商机制,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行政执法监督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定期通报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工作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本办法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