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号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同意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的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16 16时19分
字体:
访问量:0
分享到:


       

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2026611日向我提出了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决定如下:


入河排污口类型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名称

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编码

FC-513226-0083-SH-00

设置类型

扩大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责任主体名称: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详细地址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勒乌镇八步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226008934641W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姓名:康庆全          联系电话:0837***1115

行业类别

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91510106MA6BTT3202002Q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所在行政区域: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河西乡杨家湾村热登河坝,沐林大桥下游1120m处,大渡河左岸

排入水体名称:大渡河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经度(CGCS2000坐标系):102.085400°

纬度CGCS2000坐标系):31.461056°

污水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

方式

管道(暗管明口)

是否共用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圆形截面:d=0.2mS=0.0314m2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mg/L

全年

1月至12

污水排放量(万t/a

污染物排放量(t/a

污水日排放量(t/d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入河排污口合计:

化学需氧量

COD

≤50

164.25

82.13

4500

0.23

氨氮

NH3-N

≤5

8.21

0.022

总氮

TN

15

24.64

0.068

总磷

TP

≤0.5

0.83

0.0023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管控,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件信息并妥善处置。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你单位应加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按国家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现有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二)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以及附属设施巡查。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影响时,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20219月,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印发阿州环审批〔2021120完成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入河排污口审查批复。该厂一期设计污水处理规模2000m³/d。为满足金川县城市发展需求,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实施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新增日处理规模2500m³/d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金川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规模扩大至4500m³/d

(二)为便于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须在排污管道(厂区外、入河前)留出观察窗口,按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并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入河排污口涉河构(建)筑物建设应按规定取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入河排污设施竣工后,应申请入河排污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四)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或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五)该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主要污染物控制浓度: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

(六)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决定书。

(七)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论证报告送阿坝州金川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6616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