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于2026年6月11日向我局提出了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决定如下:
|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FC-513226-0083-SH-00 |
|||||
|
设置类型 |
扩大 |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名称: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详细地址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勒乌镇八步里路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226008934641W |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康庆全 联系电话:0837***1115 |
|||||
|
行业类别 |
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
排放标准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91510106MA6BTT3202002Q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河西乡杨家湾村热登河坝,沐林大桥下游1120m处,大渡河左岸 |
|||||
|
排入水体名称:大渡河 |
||||||
|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
||||||
|
经度(CGCS2000坐标系):102.085400° 纬度(CGCS2000坐标系):31.461056° |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
入河 方式 |
管道(暗管明口) |
|||
|
是否共用 |
否 |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0.2m,S=0.0314m2 |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1月至12月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 |
||||||
|
化学需氧量 (COD) |
≤50 |
164.25 |
82.13 |
4500 |
0.23 |
|
|
氨氮 (NH3-N) |
≤5 |
8.21 |
0.022 |
|||
|
总氮 (TN) |
≤15 |
24.64 |
0.068 |
|||
|
总磷 (TP) |
≤0.5 |
0.83 |
0.0023 |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管控,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件信息并妥善处置。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你单位应加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按国家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现有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二)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以及附属设施巡查。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影响时,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2021年9月,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印发“阿州环审批〔2021〕120号”完成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入河排污口审查批复。该厂一期设计污水处理规模2000m³/d。为满足金川县城市发展需求,金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实施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项目,新增日处理规模2500m³/d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金川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规模扩大至4500m³/d。 (二)为便于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须在排污管道(厂区外、入河前)留出观察窗口,按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并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三)入河排污口涉河构(建)筑物建设应按规定取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入河排污设施竣工后,应申请入河排污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四)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或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五)该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主要污染物控制浓度: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 (六)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决定书。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论证报告》送阿坝州金川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